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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车讯 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启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并对l3/l4级自动驾驶上路完善了相关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有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通知强调,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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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庆宝